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全市59人被处罚
元宵节期间,这些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氢气球
台海网2月28日讯 据泉州晚报报道,元宵节要到了,有人想到花灯展区施放孔明灯,也有市民想在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不过,在这么做之前,有必要想想需要承担的后果。昨日,记者了解到,春节期间,全市有59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处罚,其中有19人被处以行政拘留。
违法燃放和储存鞭炮 三人被行政拘留
2月16日零时许,许某在晋江安海新店村一民宅门口燃放烟花。安海镇区管理处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了,将许某带至安海派出所。许某因涉嫌非法使用危险物品,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
2月26日上午9时许,杨某在晋江市新塘街道后洋社区非法储存危险物品鞭炮,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月26日上午10时许,柯某在晋江市新塘街道杏田菜市场的摊位上储存危险物品鞭炮被查获。两人均被处以行政拘留。
早在2008年11月,晋江市政府就印发了《关于市区和机场净空保护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禁止在青阳、梅岭、西园、罗山、灵源、新塘街道和陈埭、安海、西滨、池店、永和、东石镇、经济开发区全部村(社区)燃放烟花爆竹。
不顾燃放“禁令” 全市有59人被处罚
今年春节前的2月11日,泉州市印发《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中心市区及重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通告中明确规定,严禁在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全境和泉州开发区所辖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以下重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全市性重大庆典活动等特殊情况要在禁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地点、时间燃放。
违反上述规定的,或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本通告公务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属地公安机关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春节期间,全市公安机关共行政处罚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人员59人,其中行政拘留19人。
元宵灯展区域 禁止施放孔明灯
随着元宵节的临近,有个别市民喜爱随意施放孔明灯、氢气球等。不过,这些人也要悠着点,先了解下禁放地点。
前日,泉州市公安局发布《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氢气球和临时管控低空慢速小目标飞行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明确,2月28日—3月3日,在鲤城区新门街(东起芳草园、西至临漳门)、丰泽区中骏世界城、泉州台商投资区海上丝绸之路亚洲艺术公园内,禁止任何人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燃放孔明灯;禁止各灯展区商户销售、存储氢气球等易燃易爆球体,禁止观灯群众携带和施放氢气球等易燃易爆球体;对无人机等“低空、慢速、小目标”飞行器在元宵灯会展区升空进行临时管控,因新闻报道及安保工作确需使用飞行器升空,要提前向灯会展区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备。
泉州市公安局相关人士表示,警方将采取措施加大力度,派出警力巡逻,劝阻、制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行为,及时消除隐患。
对违反规定擅自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违禁燃放者,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燃放孔明灯,携带、施放氢气球和放飞无人机等各类“低空、慢速、小目标”飞行器升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另外,为保护机场净空环境,确保飞机飞行安全,泉州市政府今日发布关于加强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净空安全管理通告,在相关区域禁止施放孔明灯、空飘气球、大型礼炮、烟花、信号弹、风筝及其他升空飘浮物。
原文链接:http://qz.fjsen.com/2018-02/28/content_20765898.htm
原文标题: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春节期间泉州全市59人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