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月24日讯 据东南早报报道,保障“住有所居”,离不开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等有效举措;市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小区的保值与增值,离不开规范有秩序的物业服务市场。本月,由泉州市住建局负责解释的若干暂行规定正式施行,试用期为2年,明确了各企业、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并提出奖惩措施,落实“红黑名单”制度,对今后整体市场的管理提供指引。
采用信用等级评价
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泉州市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办理备案。可聘请专业服务单位承担专项服务,但不得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同时,企业应按规公开并及时更新信息如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等情况和电话、服务内容等。要履行合同约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配合日常检查、行政执法等。
在监管过程中,将依托市住建局“双随机—公开平台”系统,完善“物业管理专家库”和“物业项目库”。物业服务行业的检查结果,将作为信用综合评价依据。根据建立的信用“红黑名单”,信用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企业,可列入“红名单”;B级的企业,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相应处罚;C级的企业,将列入“黑名单”,并相应处罚。
落实奖惩措施
严格监管房地产市场
根据《泉州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满足五个条件:一是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是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是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五是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按照奖惩措施,在房地产市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通报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检查情况与检查处理结果将作为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重要评价指标,信用评价结果较好的可列入“红名单”,反之进入“黑名单”并通报曝光。
建立“红黑名单”制度
规范中介机构行为
记者还获悉,《泉州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泉州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均已印发。其中,房地产中介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直接列入“黑名单”:一是在提供居间服务时,隐瞒已知悉的房屋瑕疵、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二是违规向买卖双方提供首付贷、众筹、担保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金融政策的金融产品;三是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四是跨区域组织开展大规模购房“团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