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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刮擦叉车一人伤 叉车未投保交强险赔了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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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11月10日讯 据海峡都市报报道,生活中,上路的叉车并不少见,酿成事故也时有发生。那么,只能在厂区内使用的叉车等作业车,一旦上路酿事故,赔偿怎么算?泉州中院昨日发布的典型案例,就是一堂很好的普法课。

案情回放 摩托刮擦叉车 摩托车司机担主责

事情发生在2015年7月10日,饶某驾驶无牌摩托车在泉港一道路行驶,想从左侧超越一辆货车时,撞到前方涂某停放在那里的无牌叉车,叉车当时因故障停车,并未设置警示标志。事故造成饶某受伤及其摩托车部分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饶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涂某承担次要责任,而货车司机卓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费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饶某诉至泉港法院。

泉港法院审理查明,饶某因本起交通事故,共花费医疗费4.3万余元。发生事故时,卓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有投保交强险,而涂某驾驶的叉车并未投保交强险。在审理过程中,涂某及其雇主林某始终坚持,专项作业叉车属于特种设备,不属于道路安全法上规定的机动车,无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叉车属机动车 上路未投交强险要担责

法院一审判决,货车担责10%,赔4000余元;叉车未投保交强险,车主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剩下的90%,即近4万元。

林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供新证据证明已预先支付给饶某1.8万元赔偿款。近日,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涂某驾驶的作业叉车属于机动车,涂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而未投保交强险,林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对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二审判决扣除林某预先支付的1.8万元赔偿款,其余部分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作业车莫上路 应投保交强险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交强险作为国家强制购买的保险种类,是为了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权益,同时为投保人转移风险,分担损失。目前大部分车主均能自觉投保交强险,但也有部分人存在误区,认为某些专项作业车不属于机动车,无需投保交强险。而在现实中,本应在厂区内使用的作业车常常上路行驶,上路行驶即具有“上路危险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因此,在道路上行驶的专项作业车属于机动车,应投保强制险,未投保强制险的应按相关赔偿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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