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建筑
以修缮加固为主 尽量“修旧如旧”
对于传统石结构建筑“瑰宝”,《意见》要求各县(市、区)要开展专项普查,提出石结构传统建筑保护名录,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对规划保留、具有保护价值的房屋和街区,要以修缮加固为主,尽量“修旧如旧”。对拆旧改造中的石制品及老物件要注意分类利用,对确需拆除的50年以上的石结构建筑物,业主单位应在拆除前及时报当地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应派员到现场对旧构件进行鉴定并提出收集、利用的处理意见。对已列入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名单的,应进行修缮加固,不得拆除。对未列入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名单而又确需拆除的,需经县(市、区)城乡规划部门、文化主管部门调查同意后,报县(市、区)石改办备案。
《意见》还明确,对具有保护价值的传统石结构建筑,可采取收储、以修代租等方式加以保护。实施片区整体改造开发中属于应予保留的石结构传统建筑物,可不计入拟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经修缮可抵作公共配套用房。
传统石结构建筑修缮加固的补助标准,按建筑面积进行补助,市级补助标准为70元/平方米,县(市、区)级补助标准不低于140元/平方米。
中心市区
针对房改房集资房 制订相应改造政策
在中心市区方面,《意见》明确:一是实施主体以市、区两级作为共同的责任主体;二是改造方式以成片改造为主;三是对中心市区目前存量较大的石结构房改房、集资房改造问题制订了相应的政策;四是对中心市区个人石结构危房翻建规定了详细的程序。
具体来说,对中心市区石结构房改房、集资房等遗留难题,鼓励业主自行集资改造或委托代建单位改造。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在不增加住宅套数的前提下,允许增加不超过20%的建筑面积,用于增加住宅面积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按国土部门原有意见办理,在办理个人产权登记时,应注明“房改房”(或集资房)改造性质,并按“房改房”(或集资房)管理,待其上市交易时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对已办理土地证,但因系危房而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石结构“房改房”,按规划要求实施改造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允许其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此外,在“房改房”性质的石结构房屋组织改造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允许其进行抵押备案,相关金融机构应先行先试,给予贷款支持,帮助业主解决改造资金问题。
中心城区未纳入五年改造计划且低于三层的零星石结构房屋,鼓励采取修缮加固方式改造。对权属复杂的零星石结构房屋,经三分之二以上权属人同意,即可提出修缮加固申请;对确实损坏严重而无法修缮加固的,可按规定申请翻建;手续不齐全但权属清晰,又确属濒临倒塌的危房,由危房所在街道办事处汇总上报区石改办,再由区石改办组织相关部门核对地形图、房屋四至、邻属关系、房屋权属等基本情况后,经社区公示无异议且确定为唯一住房的,在社区、街道及相关部门监督下原址原面积翻建。
各县(市、区)
因地制宜制订政策 分类推进实施改造
在县(市、区)方面,《意见》明确:一是改造主体以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石改政策;二是各地可根据实际采取多种改造方式;三是加强规范管理。零星分布在县(市、区)城区、镇规划区内的石结构房屋,未纳入近期(五年内)改造计划的,在符合相关要求及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经批准可就地翻建。对此各地不得再设置翻建指标,不得搭车收费。就地翻建的具体政策由各县(市、区)自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