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声音】
实际操作中 有更多问题要解决
《补充规定》出台以后,在律师界也引起很大的讨论。许多律师认为规定只是将实际操作中遵循的一些原则进行“明确化”,但实际上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如果一方能证明这是虚构财务,或者借款人是用于违法用途的,大多数法官也会支持是一方的个人债务,重点是要有相关证据。”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赖忠惠表示,《补充规定》出来之前,在实际操作中碰到上述两种情况有可能会认定是个人债务,也有可能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补充规定》出来后,就起到明确作用,“明确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根据从业经验,实际操作中常常碰到的棘手问题是,要让其中一方举证表明自己对债务不知情,或者举证债权人知道其中一方对债务并不知晓,这是很难的。“举证‘有’容易,举证‘无’是很难的。”赖忠惠说。
建议将举证义务 分配给债权人
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施争荣介绍,《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出台时的背景是,有人为了赚钱,大量举债后将财产转移至妻子名下,然后办理离婚,以此逃避还债,当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才出台了“24条”,但这一条款却没有综合考虑到没有具名一方的利益。因此现实操作中,如果夫妻另一方不能证明债务为个人债务时,就会莫名背上债务。
她建议将举证的义务分配给债权人。如果债权人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那么在借出款项时就应该让夫妻双方同时签字,这就明确了夫妻的共同责任。如果只有一人签字,那就表示他愿意接受债务为他与签字人的单方债务。
她还认为,对于《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补充通知,大意是给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判决时应该综合考虑,包括被告人的职业、收入、家庭情况等因素。比如一个公务员,没有开公司,没有家族企业,他一年借几十万元,这很难让人相信这些钱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综合考虑这些情况给予判决,也许会更合理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