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重金属废水直接外排 厂长车间主任一并获刑
【案情回放】
日前,鲤城区环境监察大队对芙蓉街泉州鲤城某工程机械配件厂进行突击检查,发现王某正在一间旧厂房密闭从事化学镀加工,黄褐色的废液沿着厂房的小水沟流向墙外的荒草地。
经调查了解,今年5月以来,蒋某在厂区内搭建一间简易作坊,雇佣王某对该厂的机械配件进行非法化学镀加工、售卖,从而牟取暴利,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直接外排,给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经鲤城区环境监测站采样分析,结果显示外排水镍241毫克/升、总铬1.19毫克/升,排放生产废水中含有的重金属镍含量超《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241倍,涉嫌环境污染违法犯罪。
事后,该厂厂长蒋某到鲤城区环保局就该厂直接排放含有重金属生产废水的违法行为接受调查询问,并承认了该厂的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日前,鲤城区环保局对该工程机械配件厂进行立案审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总镍污染物属于重金属污染物。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符合《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入罪标准。鲤城区环保局依法将案件移交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立案侦办。2016年9月30日,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泉州鲤城某工程机械配件厂厂长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车间主任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
执法者说
当前,环保执法力度越来越大,但受利益驱使,还是有部分企业铤而走险,且违法行为隐蔽性更强、花样更多,违法的时间也越来越不利于执法监督,排查取证更加困难。此外,由于日常检查的惯性,排污企业也容易熟知执法检查的套路,从而更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应对检查。
因此,日常执法检查有必要改变以往的套路模式,从多方面入手,如核查用药量、污泥产生量、运行用电量等,从而间接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偷排。当然,这也对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执法人员需要不断学习业务知识,熟悉企业生产和污染处理工艺、停留时间、产泥比例、设备参数等针对性的要点,提高业务技能。其次,应加大交叉执法错时执法力度,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轮岗,调整执法辖区和对象,避免放松监察力度。最后,日常执法时要注重细节,不轻易放过蛛丝马迹,对异常情况要大胆怀疑、小心求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