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成年人 应明白“声明”的后果
那么,B、C两套房子该如何处理呢?
惠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雪提供的证据即阿铭出具的“声明”,阿铭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他是在被逼无奈之下出具的。实际上,阿铭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对自己向阿雪出具声明的行为,以及该行为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完全有能力加以理解和判断,且他并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声明”非其自愿出具。因此,应认定他们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B、C两套房子归阿雪个人所有。
就此,法院一审判决准许他们离婚,儿子由阿铭抚养,女儿由阿雪抚养,B和C两套房子归阿雪所有。
宣判后,阿铭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的仍是要分割B和C两套房子。
日前,法院终审此案。中院认为,阿铭提供的相关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未能达到证实“声明”非真实性、非自愿性的程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就此,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联办单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洛江区人民法院
本栏目特聘法律顾问: 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黄必良主任律师
说好两套房子归我,怎么能反悔。
我当时是迫不得已才答应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