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2月20日讯 据东南早报报道,要解除和老徐的购房合同,卖房人阿黄仅发送了一条短信就打算取消合同。然而,老徐并没有收到这条信息。事后得知房子已经被阿黄卖给他人,老徐以违约为由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阿黄支付16万元违约金。
未按约定付款 卖方短信解约
2015年1月,老徐与阿黄通过中介居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这份合同中,双方约定:阿黄将位于集美的一套房产卖给老徐,合同签订之日,老徐支付8万元定金,156万元的总房款分两次支付,首期于2015年4月初支付。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不得中途悔约,若任何一方中途悔约,应以书面形式立即通知对方及中介公司。任何一方超过十日仍未履约的,视为悔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签订合同后,双方互留了联系电话,老徐也向阿黄支付了8万元定金。但截至约定首期付款时间,老徐仍没有付款。见老徐过了10天仍旧没有付款,阿黄认为老徐已经违约,于是通过他人手机向老徐配偶的公司业务手机号码发送了解除合同的通知。随后,阿黄马上把该房产卖给了他人。
短信发错手机 买房人不知情
面对阿黄的解约,老徐认为两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阿黄未经同意就擅自悔约,把房屋出售给他人,已明显构成违约,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阿黄向其支付双倍定金16万元。
阿黄也认为老徐违约了。他辩解道,老徐逾期付款,自己解除合同是履行合同解除权。既然合同已经解除了,那自己也不存在违约行为。
当初为老徐和阿黄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作证确认,老徐同阿黄联系的电话号码是合同约定的电话号码,并非老徐配偶的公司业务手机号码。老徐配偶的公司业务手机号码属公司所有,老徐配偶平时用该号码与客户进行业务沟通,阿黄向该号码发送短信时,老徐配偶正在休产假。因此,老徐未收到阿黄解除合同的短信。
双方均违约 法院判解除合同
集美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约定,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方面,阿黄未依法通知老徐解除合同存在违约,解除合同涉及双方重大利益的法律行为,阿黄应采取严肃的形式进行通知。阿黄的送达方式首先违反了双方书面约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悔约的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阿黄以老徐违约为由解除合同亦应采取书面形式,而阿黄却是用他人手机以短信形式发送至老徐配偶公司的业务手机号码上,送达方式违反合同的约定。阿黄在未经老徐同意情况下,以短信形式解除合同,送达方式明显过于草率,且接收短信手机系公司号码其实际接收人难以确认,事后阿黄亦未同老徐核实送达情况,老徐也明确表示未收到该通知,因此阿黄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该通知已实际送达老徐。
另一方面,老徐未按期支付房款也违反合同约定。老徐主张因阿黄明确表示不履行协议,故未于2015年4月初前按期付款,但老徐对此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即使存在该情形,老徐也应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而非自行决定不履行合同的付款义务。因此,老徐未能如期付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而阿黄擅自解除协议并将讼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亦违反合同约定也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经法院询问,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综合考虑双方的违约情节、过错程度、损失等因素,根据过失相抵的原则,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阿黄将定金返还给老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