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核心协调者
对此,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审判专家叶炳坤说,通过重整程序挽救困难企业、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是《企业破产法》的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他说,重整程序是在法院主导下进行的司法程序,但是,因为重整程序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企业职工等众多当事人的利益,各方矛盾极为集中和突出,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参与到重整案件中来,发挥政府在重整案件中核心协调者的作用。
此前,诺奇股份重整案在泉州市政府的指导下,组成了高规格的管理人团队,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领导任副组长,区内各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并吸收具有丰富司法重整经验的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专业人员参加。既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政协调的优势,又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形成“法院是重整程序的主导者,政府是重整案件的协调者和风险处置者”的分工联动机制,司法与行政部门形成合力,为诺奇股份重整提供保障。
诺奇成功重整的 四个经验
▶营运价值要大于清算价值
重整制度的使命是为了实现公平清偿债务和拯救有挽救希望企业的双重目的。重整历时较长,程序比较复杂,若运用于所有企业,社会成本过高,有可能造成债权人利益受损。
因此,在企业重整前,必须从经济上的价值比较进行考量论证,客观谨慎地衡量企业是否具有再建希望或在经济上是否具有再建价值,只有当营运价值大于清算价值时,启动重整程序,才能提高重整成功的概率。
▶优选并成功引入重组方
成功引入重组方是重整程序的关键。
为此,要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整合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通过搭建企业兼并重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鼓励引导商会、企联、行业协会积极加入,吸纳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服务机构参与,进一步拓宽企业兼并重组信息交流渠道,拉近兼并重组项目与潜在投资团队的距离,实现重组方选择多样化,才能真正地优选重组团队。
▶吸引各方资源参与
兼并重组要尊重企业主体地位。要有效调动企业积极性,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愿参与兼并重组,坚持市场化运作。针对企业兼并重组面临的突出问题,要从产业引导、税费优惠、金融服务、土地政策等方面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允许按照“一企一议”和“一企一策”的原则,针对性地出台扶持政策。
▶学会运用重整、和解等企业挽救制度
虽然《企业破产法》在我国自2007年6月1日就开始施行,但具体实施的案例不多,宣传不够,社会公众对《企业破产法》的功能认识不足,不了解其是由破产清算制度与重整、和解等企业挽救制度两部分组成的,不懂得积极利用破产挽救机制,多角度发挥《企业破产法》的作用,解决债务危机。
因此,有必要通过开设讲座、媒体宣传、发布白皮书等,加大对《企业破产法》理念、制度、破产重整成功案例的宣传力度,纠正对人们的误解与偏见,营造社会各方理解、支持破产重整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