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林丹认为,汪女士与傅先生未领取结婚证,应为同居关系,而汪女士为傅先生所生小孩系两人非婚生子女。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权利,傅先生对该小孩负有抚养义务。
林丹也指出,如今傅先生迟迟未出现来商议孩子的抚养问题,如汪女士因病不幸身亡,则小孩的法定监护人为傅先生;如汪女士亲戚认定小孩跟随傅先生不利于其成长,可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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