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声明】
山东公司发来声明:发票不是我们开的
5月11日,海都热线通95060接到一位赵先生从山东打来的电话。赵先生称,他是本事件中发票所写的“济南明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他表示,该公司并不销售奔驰,这张发票也不是他们开具的。随后,他通过邮件向本报记者发来公司声明,并提供其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照片等相关材料。
这份声明写道,该公司是销售经营一汽马自达品牌轿车的公司,从未销售经营奔驰品牌汽车,“洪先生所出示的发票并非我公司出具,系被篡改而得。我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负责人民事和刑事责任的权利”。
同时,赵先生还提供了2014年1月至4月底,这家公司从税务机关领取发票的记录。记者仔细查看这份记录,没有出现过与洪先生手上这张发票相同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同一代码和票号的发票
2012年曾在山东开出
那么,洪先生购车后取得的这张发票,到底是真是假?
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涉税查询平台,发票流向查询分为“2013年10月份之前发票发售信息查询”、“2013年10月份之后发票发售信息查询”。
洪先生的发票开具时间是2014年5月15日,记者通过“2013年10月份之后发票发售信息查询”,却查不到记录;然而,在“2013年10月份之前发票发售信息查询”,却显示了领购纳税人名称——“济南明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济南明盛通过内部查证发现,2012年公司确实领取使用过这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发票。济南明盛找出发票代码为137011225306、发票号码为00036416的发票抵扣联,发票上的开票日期为2012年9月22日,发票金额为14万元整,销售的是一部马自达汽车,并非奔驰车。
对比洪先生所持有的奔驰车销售发票,两张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纳税人识别码等自带内容完全一致,但填写内容则完全不同。
在赵先生看来,合理的解释是,洪先生所持的发票为假发票,有人拿了他们的发票做蓝本,改掉了其中的内容,自行制作出这张假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