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工商局也对张先生的投诉内容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商场特价鞋柜前还摆放了一块醒目的“温馨提示”,上写“打折商品,概不退换”。调解过程中,商场工作人员也表示给宋先生的消费凭证上明确注明了特价商品不能退换,而且鞋柜的告示牌上也写得明明白白。张先生不但知道事实,而且也接受了商家这一规定,现在不应该反悔。
晋江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依法对商场负责人进行耐心解释。最终,商场为张先生更换了一双同款同价的运动鞋。
提醒
打折促销商品 同样享受三包服务
泉州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4年至今,他们接到类似的投诉有44件。
该负责人表示,很多商家以“店堂告示”的方式告知消费者“特价商品不退换”,致使许多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自认倒霉,不再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实商家这种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站不住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在此两个案例中,商家的行为和《消法》的规定相违背,理应对消费者履行换货或退货的相关手续。工商部门提醒,商家如打着“特价”商品旗号,做出“概不退换”的声明,规避其商品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发现了可打12315申诉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