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此案构成强奸罪,属既遂
最终,南安法院采纳构成强奸罪。法院认为,小刘有明显的女性第一性征,且长期以女性生活,其社会性别为女性,性自主权依法应受刑法保护。
法院认定,魏某、黄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具有轮奸情节。魏某还构成抢劫罪。魏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另外,魏某曾被判过刑,五年内再故意犯此罪,是累犯,当从重处罚。
南安法院一审判决,魏某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000元;黄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昨日,该判决已生效。
建议:修改法条,将妇女改为“他人”
据《成都商报》此前报道,重庆人大代表段茂兵律师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强奸罪面前,也应该男女平等。强奸罪是1979年立的法,倾向于保护妇女儿童。
在当时的人们眼中,不管是从性别差异还是从生理特征看,引发强奸的施暴者都是男性,被强奸的都是女性。
但历经30多年,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陆续发生了一些侵犯男性或双性人性权利的案件,法律规定已不适应现在的社会现状了,建议修改相关规定,将妇女改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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