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文向叶某宣称,建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又称“美国大银行”,系印尼华侨杜某(另案处理)创建,该公司在印尼参与投资经营金矿,正在对外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投资周期为100天,100天后可获取投资金额的2倍回报。
投资的渠道是通过该公司在互联网创建的网站,投入50美元、500美元、1000美元不等金额成为公司会员,所投资金每天可对应返利0.75美元、10美元、25美元等,如果公司会员继续发展下线参与该投资项目,还可以获取下线人员投资金额7%~10%的提成。
叶某投入1050元后,成为该公司会员,随即在泉州地区通过推介会、发宣传单、QQ聊天等方式发展下线人员。
去年3月至6月间,叶某等被告人通过层层发展人员的方式,共发展了180多名下线。而叶某从中非法吸收资金850万余元,非法获利15万余元,所吸收的部分资金共计1432060元通过银行转至黄某文指定的银行账户。
6月份,被害人发现所投资金未能获得返利及退还本金,即将叶某扭送公安机关。同年8月、9月,其他6名被告人相继落网。
检察官认为,7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合伙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