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定性由盗窃改为抢劫
警方:嫌疑人作案时带了刀棍,被发现就打人,盗窃演变成抢劫
早报讯 (记者陈彦琳 实习生许雅玲)经过连日来对12名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和对案情的进一步深挖,安溪警方对“2·27”事件中的犯罪团伙的定性从原来的涉嫌盗窃、抢劫改为涉嫌抢劫。安溪刑侦大队西坪中队副中队长陈自发介绍, “(嫌疑人)行径太恶劣了,被村民发现了就打人,逃了还继续偷。案件性质已经演变为抢劫。”
陈自发介绍,这个由12名四川籍人员组成的犯罪团伙大多为“90后”,平时租住在泉州浮桥附近。这些人多为搬运工,在工厂打工结识。从2011年底开始,他们陆续在泉州、莆田等地偷盗牲畜。
“偷了几次之后,这些人越来越有经验,胆子也大了起来,就共谋偷盗时若被发现就打人。”陈自发介绍,这伙人作案时在每辆车上都准备了木棍、铁钳、刀等工具。一旦被人发现,偷鸡鸭的成员就迅速把牲畜放车上,负责断后的成员则使用暴力工具对付围攻村民。
据介绍,2月26日凌晨,团伙成员驾驶三辆车到安溪县魁斗镇偷盗。凌晨2点左右,村民发现家中的鸡鸭被盗后追出门,结果被团伙成员用木棍殴打。之后,该村村支书发现自己家里的鸡鸭被盗,这个团伙的成员用石块将村支书家的门窗玻璃砸碎。凌晨3点,这伙人又拐到长坑镇,偷走6只羊。
2月27日凌晨事故发生后,安溪县刑侦大队立即从卡口监控录像入手调查。通过对逃跑嫌疑车辆车牌的调查,车型品牌特征比对,民警发现这伙人的车牌都是套用的,而且与之前群众报案的几起牲畜偷盗案嫌疑人一致。
在对案件串并分析后,民警找到了团伙成员租车的车行,掌握了嫌疑人的落脚点和基本情况。陈自发说,“三辆车都是三个车主拿自己的身份证去登记的,我们赶到他们的租住地抓人,几乎都在睡觉,还不知道怎么回事。”
据团伙成员交代,该团伙的作案方式一般是从租车行租车,开车沿公路走,然后把车停在公路上,人来到附近村庄盗窃。车里还放了木棍、刀等工具,作案时分工细致,有的盗窃,有的放风,有的开车。
据介绍,该团伙在漳州、莆田、泉州等地作案20余起,涉案财物4万多元。
■律师说法
败露后暴力抢劫拒捕
便由盗窃转化为抢劫
早报法律顾问团成员张传江表示,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发现,如果采用暴力的方式继续抢劫财物或用暴力的方式抗拒抓捕,犯罪性质便从盗窃转化为抢劫。
据介绍,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转化型抢劫’与普通抢劫并无本质的差别。这些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
盗窃 抢夺 抢劫的区别
■名词解析
早报法律顾问团成员张传江说,盗窃、抢夺、抢劫是三个不同的概念。
盗窃是在受害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
抢夺则是犯罪嫌疑人趁财物所有人不注意,在公开场合将财物夺走的行为。
而抢劫是犯罪嫌疑人公然采用暴力、恐吓、威胁等手段,使受害者不敢反抗,直接抢走财物的行为。
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就在于是秘密窃取还是公开夺走财物。抢夺与抢劫都具有“公开性”,区别在于抢夺是“趁人不备”,而抢劫则是“使受害者不敢反抗或反抗无效”。
“在盗窃、抢夺的过程中,如被受害者发现,采取暴力手段夺取财物,情节都会转化为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