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非法转让”发生在2011年8月。
清濛园区2-30、4-6B、6-5E地块由清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转让给泉州太子酒店有限公司后,依旧没有被开发建设。记者从泉州市国土局了解到,2010年7月和2010年9月泉州太子酒店有限公司分别获得了这三地块的土地证。
2011年7月,泉州太子酒店有限公司向市国土局打报告,申请将三块地的使用权人更名为“泉州太子置业有限公司”,同年8月新的土地证办理成功。据悉,泉州太子置业有限公司是泉州太子酒店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
记者向市国土局有关部门了解到,企业的法人、股东、债权债务等关系未发生改变,因此企业变更使用权人没有也无需缴交相关税收。所以,太子酒店此次的更名可视为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属于土地转让行为。此前市国土局相关人员在接受东南网采访时,也曾表示土地使用权人更名视同为土地转让。
在清濛开发公司和太子酒店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记者看到,双方没有约定2-30、4-6B、6-5E这三个地块的开建时间。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认定为闲置土地。显然,这三块闲置土地又一次被“闲置”了。
两次转让在条件上也“不合法”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这三块地的第二次转让不仅在时间上有问题,而且不符合转让条件。
在市国土局与清濛开发公司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这三块地进行首次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显然,这三块土地要“转让”必须完成“成片开发”。
众所周知,成片土地开发要实现“七通一平”,即上、下水通、排污通、路通、通讯通、煤气通、电通、热力通、场地平整。早在去年8月,东南网记者报道狮子山下(清濛园区2-30地块)现“最牛违建”时,简易旱冰场的四周是长满杂草的闲置空地,而且至今通讯未通。可见,清濛开发公司将土地转让给泉州太子酒店时,并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违反了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应该符合条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