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1月1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沈雪燕)今起,市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只需缴纳1.5元的一般诊疗费。昨日,泉州市物价局对外公布《泉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日起实施。
此前,福建省已出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相关政策,规定一般诊疗费收费上限标准在每人次9元。其中,医保个人支付部分全省统一为每人次1.5元,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则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但每人次不得低于4元。
根据《通知》,泉州将这笔医保基金支付设定为每人次7.5元。
据介绍,一般诊疗费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包括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注射、静脉采血、皮下输液、静脉输液、静脉输血、留置静脉针)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含病历手册)不含药品、血液、血制品、三通管、留置针、肝素帽,一次性输液器、过滤器、采血器、注射器。
由于药事服务成本直接体现在一般诊疗费中,因此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
一般诊疗费只限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实施一般诊疗费后,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不得另行或变相收取费用;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等按每疗程收取一次。
《通知》规定,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一般诊疗费相关内容在醒目位置公示,对不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不按规定公示以及违规套取医保(新农合)基金等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