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烟人士:烟草企业的障眼法
昨天,记者从负责烟草广告审批的省工商局广告处了解到,福建中烟工业公司的这些户外广告牌,有在该局备案。该处有关负责人说,广告法相关规定,烟草企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等5种媒体发布烟草制品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4种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制品广告。而利用其他形式或在其他公共场所发布和设置烟草制品广告,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该负责人表示,此前,烟草企业发布广告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而最近福建中烟公司确实送审了一些户外广告申请,仅限于“吐纳有度,通仙情怀”这种文化宣传广告,“这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并不存在擦边球”。
尽管户外广告经过审批,但对于这样的“变相”烟草广告,泉州市卫生系统的一些工作人员则是持坚决反对的态度,认为其影响了控烟和禁烟的进程。
一位多年参加控烟的业内人士表示,打“擦边球”是当前烟草企业的障眼法,是其对抗《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主要手段。例如,“利群”的“永远利于群众”、“让心灵去旅行”,“红塔山”的“山高人为峰”、“潮流来来往往、唯有经典恒久不息”,“芙蓉王”的“传递价值、成就你我”,“白沙”的“鹤舞白沙、我心飞翔”,无一例外,全是变相广告。在他看来,有些广告尽管没有出现“烟”字,但带有明显的香烟品牌特征或暗示,此举将诱发烟草消费群体的扩张。
□快刀短评 N木头
烟草的泥潭
吐纳有度,通仙情怀
这是七匹狼香烟的一则广告,宣传的是其一款名烟。然而,8个字描绘的一种超然境界,与其说是宣扬品牌形象,不如说是更像一个诱导吸烟的美丽陷阱,因而引发市民质疑。
类似的引诱行为,在美国是另外一种结果。据美国媒体去年12月14日报道,美国马萨诸塞州一个陪审团裁定著名烟草公司罗瑞拉德公司,向一位去世女烟民的家庭赔偿7100万美元,理由是该公司数十年前曾用香烟赠品引诱当时只有9岁的她吸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