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8月24日讯 (通讯员 吴雅莉 记者 蔡力)漳州男子林某在3年时间内,利用职务之便疯狂侵占公司货款166.7万元,近日,经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林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获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2006年8月,林某与许某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为许某公司在青岛管理日常业务,任业务经理,负责向客户催收货款。
刚开始的时候,林某凭借着自己在青岛多年的人脉和资源,将公司在青岛的业务开展得有声有色,得到了许某的赞许和信任。但好景不长,随着林某在外开销越来越大,其渐渐不满足于每月几千元的工资,开始打公司货款的主意。因为公司的货款主要由林某向客户收取,林某就利用其职务便利先后向青岛的7名客户收取了大笔货款,这些货款到手后,林某都没有汇往在漳州的总公司,而是将货款截留下来用于自己的日常花销,直到案发的时候,林某共计侵占了公司货款达166.7万元,林某自知无钱归还,遂离职潜逃。2009年4月1日,林某在青岛被公安机关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