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向好友吴某某借了一支自制长枪,开车载着朋友高某某等人去晋安区北峰打猎。发现猎物后,他从车内取枪,结果走火击中高某某头部,高某某身亡。案发后,程某某、吴某某等人赔给高某某的家属共77万元,日前还分别被判缓刑。
去年4月,吴某某的一名好友自制了一支长枪,将枪与数发子弹交给吴某某保管使用。
吴某某的朋友程某某酷爱打猎,去年9月11日晚10时许驾车带着好友黄某某与高某某一起找到吴某某借枪,赶往北峰日溪打猎。
车行至寿山乡九峰南阳自然村盘山公路时,他们发现前方有一头野猪。程某某取出放在后排座位上的枪支。可是,他拿枪时,枪走火击中坐在副驾驶座的高某某头部。
程某某等人立即驾车送高某某至医院抢救,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程某某立即拨打110报警,次日与吴某某一起被刑拘。
案发后,黄某某赔给高某某的家属27万元。程某某、吴某某通过家属分别赔偿给高某某的家属48万元与2万元,他们均得到了高某某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吴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程某某主动投案,属自首,因此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吴某某与程某某积极赔偿高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法院认为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处程某某两年有期徒刑,缓刑两年;判处吴某某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福州晚报记者 王威 通讯员 张中 陈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