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性购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办事指南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开展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金管〔2011〕10号)和《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明住房规〔2024〕3号)文件精神,三明市从2024年4月1日起开办商业性购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现制定办事指南如下:
一、办理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为三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职职工,在三明市购房地仅有一套住房,且该套住房已办理商业性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原贷款);
(二)共同申请人(包括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产权共有权人及配偶)家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记录,符合三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三)原贷款正常还款,贷款银行同意提前结清;
(四)所购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可以设定抵押权。
二、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诚信承诺书、个人信用报告、还款储蓄卡;
(三)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及房产抵押登记状态信息清单;
(四)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不动产权证书、原借款合同;
(五)原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信息清单、近六个月还款明细及同意提前结清原贷款的材料。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提交材料;
(二)承办银行受理、审查,公积金中心审批;
(三)申请人与承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新抵押权登记
(原贷款银行同意贷款资金用于结清原贷款的,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通过三明市国有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无需先办理抵押权登记) ;
(四)公积金中心安排放款,贷款资金发放至原贷款银行还款专户或担保公司账户;
(五)结清原贷款,注销原抵押登记;通过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办理新抵押权登记。
四、其他事项
(一)缴存要求: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在三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个人自愿缴存者(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异地缴存人员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二)住房套数:住房套数以购买住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的实际拥有套数为准。
(三)贷款额度:取千元整倍数,不超过原贷款余额(须扣减拟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原贷款的金额)、三明市现行最高可贷额度、申请人距退休年龄内所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按最低首付比例测算的额度。
(四)贷款年限:不超过原贷款剩余年限、申请人退休年限延长5年。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