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二被告人许某、苏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2年9月21日,被告人许某收到他人微信转账1000元毒资后,将1袋冰毒、8粒麻古放置于某人才市场门前花坛内,交给被告人苏某某。苏某某取得毒品后,自行留下2粒麻古用于吸食,将余下毒品放于某加油站旁边的小巷墙角,并通过微信指引他人取得毒品,后被查获。
2022年9月29日,被告人许某被清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后,协助清流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苏某某,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鉴定,从许某、苏某某处查获红色药丸、白色晶体共计1.714克,红色药丸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许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于2011年11月、2012年9月、2018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因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8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苏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2年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2年5月29日刑满释放。
清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苏某某为了非法获利而向他人贩卖毒品,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苏某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许某、苏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许某、苏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毒品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请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国家对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增强抵御毒品的意识能力,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切勿以身试法。(通讯员 赖跃迅 肖达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