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8月19日讯 据福建日报·新福建APP综合报道 “没有开车怎么也成了危险驾驶罪共犯?”王某想不通,觉得自己好冤枉。尤溪一男子酒后没有开车却因为危险驾驶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件回顾:
2021年4月16日晚,林某、王某一同在烧烤店喝了酒。次日凌晨,林某无证驾驶王某的小车,王某并未阻止,还让林某开车带他。林某开车行经某工地门前路段时碰撞了工棚,造成喻某、周某受伤及工棚内财物、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后果。经鉴定,林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4.65mg/100ml。5月13日,经尤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林某赔偿被害人喻某、周某、工地等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并取得其谅解。
尤溪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林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王某明知林某饮酒,仍让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判处林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王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经审理,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了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示
不要以为自己遵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就没事了,却不知道不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构成危险驾驶的共犯: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然极力劝酒或者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放任其驾车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指使、教唆、胁迫或者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来源:尤溪县检察院、平安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