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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公布!三明房地产中介机构专项整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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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住房中介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发改委(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网信办: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开展2020年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工作的通知》(闽建房〔2020〕3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建行业行风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建综〔2020〕1号)文件有关要求,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乱象工作,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为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结合中共福建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民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集中整治的通知》(闽纪办〔2020〕23号)的相关工作部署,通过深入开展房地产中介和估价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重点整治项目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

1.发布虚假委托、虚假状况、虚假价格的租赁住房房源信息。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不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没有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2.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住房租赁交易合同,未按规定备案。

3.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游离在监管之外。

4.违规为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提供租赁住房经纪服务。

5.对D级危房、违规装修改造房屋结构等存在建筑、消防隐患的房屋提供租赁住房经纪服务。

6.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撮合住房租赁过程侵占、挪用承租人租金。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没有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

7.通过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

8.违规住房租金贷款业务,没有以经网签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没有做好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

1.为迎合业主在估价报告中高估或者低估房屋价值。

2.未按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开展估价活动,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3.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违规承揽估价业务收取费用,分支机构未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违规以分支机构名义收取费用。

4.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主动回避。

5.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估价委托合同;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6.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开展估价业务。

7.房地产估价报告没有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且未经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8.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没有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的行为。

9.房地产估价机构报告及相关资料没有按有关要求保存10年。

三、有序推进专项整治

(一)制定整治方案和自查自纠

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会同发改、公安、市场监督、银保监、网信等部门,建立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和估价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整治行动方案,明确整治内容、目标要求、工作措施、进度安排等,制定具体检查计划,主动公布专项整治内容及投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梳理问题线索清单。引导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和估价机构对照专项整治项目,自查自纠存在的问题。(完成时限:7月20日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房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集中专项整治  各县(市、区)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和估价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公布已备案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和估价机构信息。(完成时限:7月20日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房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各县(市、区)房租赁中介机构和估价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对照重点整治项目,结合年度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工作,开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和估价机构的现场检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对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的问题要列入重点检查和治理对象。(完成时限:8月15日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房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各县(市、区)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和估价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充分运用网络、电视、报刊、新媒体等渠道,加强宣传报道,营造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发挥正反典型的导向作用,定期曝光典型案例,发布风险提示,营造住房租赁市场和估价良好舆论环境。(完成时限:8月15日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房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完善体制机制  各县(市、区)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和估价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报送工作总结。加强行业自律,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完善日常监管机制。(完成时限:8月30日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房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四、其他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作

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会同发改、公安、市场监管、银保监、网信等部门成立专项整治专班(可参照市级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专班组成和职能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形成合力。

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工作,对没有备案的中介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严禁出售、出租不符合条件的房源,加快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银保监部门负责查处银行保险机构违规开展消费贷款业务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黑涉恶的中介机构、中介从业人员;网信部门负责协调处置相关主管部门通报的网络信息平合发布的虚假房源信息行为,对涉事网络信息平台依法处置。

住建部门负责将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和估价机构失信记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违法违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工作。发改部门依法归集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和估价机构失信记录,并在是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示。

(二)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建立整治工作台帐。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的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要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曝光一批侵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例,取缔一批“黑中介”,起到警示震慑作用。

(三)及时报送情况。

各市、县(区)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需明确一名联络员,及时报送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每月1日,由各县(市、区)房管部门牵头汇总上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突出问题线索汇总和发现的典型案例。10月1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市住建局联络员:颜乾伟

联系电话:18650960026

市发改委联络员:陈智远

联系电话:13806975397

市公安局联络员:陈建华

联系电话:13605980843

市市场监管局联络员:罗术礼

联系电话:13905960339

市银保监局联络员:巫锡旭

联系电话:18960568139

市网信办联络员:周筱英

联系电话:13605993633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明市公安局、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明监管分局、三明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0年7月13日

(来源:三明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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