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这么说!
本案马某虽然不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主要组织者,但是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马某在明知参与的活动是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仍积极参与,其在主观上明知故意,在客观行为上,马某也具体实施参与了非法生产麻黄碱的某些环节,与本案中其他被告人构成共犯关系,因为马某所起的作用较小,认定为从犯。据此,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某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向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日前,泰宁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马某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这些你get到了吗?
(一)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共同犯罪、主犯、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我想对你说!
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取之无道,开人生玩笑。要赚钱还是得靠正规渠道,不能因一时之贪念,毁自己一生。因此,对于在外务工人员而言,首先在找工作时一定要先对工作的内容有所了解,其次如果发现从事的是违法行为一定要及时举报,最后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