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3月30日讯 据三明网微信公众号报道,3月28日,泰宁法院对泰宁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邹某某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还应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5000元,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案 情 回 顾
2017年11月底开始,被告人邹某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陆续在泰宁县某乡某山场不同地点布设多个铁兽夹猎捕野生动物,并于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1月20日期间先后捕获3只“寒鸡”、1只“野鸡”,后将3只“寒鸡”以30—50元/斤价格出售给黄某某,得款人民币约200元,1只“野鸡”供自己食用。
经辨认和检验鉴定,被告人邹某某非法猎捕、出售的3只“寒鸡”物种为白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5000元;1只“野鸡”物种为白颈长尾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