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7月12日讯 据三明日报报道,原本只是芝麻点儿的小事,却因双方一时冲动,互不相让,终酿一场校园伤害案件,双方为此付出惨重代价。
日前,宁化法院少年与家事审判庭法官受理一起发生在校园的健康权、身体权纠纷,6名学生因在校殴打同学致伤,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和解:这6名学生的监护人共同赔偿受害人小曾12万余元,学校同时也给予受害人适当的经济补偿。
一时冲动 致人伤残
宁化某中学七年级学生小曾,因人长得高大且性格外向,平时爱讲哥们义气,为同学打抱不平,渐渐地在学校有了自己的小团队。每当团队成员受欺负时,小曾总会出手相助,为朋友“两肋插刀”,俨然成了大家心中的“大哥”。有时遇见看不顺眼的同学,小曾也爱上前动手动脚吼两声,为此多次被班主任批评和教育。无奈他口头上答应改正,没过多久又会手痒犯错。
2016年1月的一天,小曾的好友小赵因与同年级小黄发生矛盾,两人大吵一通。小曾知道后,决定“帮助”小赵出气。当天找到小黄,小曾口头警告他不要欺负自己的“兄弟”,并挥拳相向,走时还狠狠地撂下一句话“告诉你,我是七年级‘段霸’,你小心点”。被打后,小黄越想越不服气,很快找到八年级的朋友小李、小邓等6人,告知受欺负一事。小李、小邓等人听说好友被所谓的“段霸”欺负了,而对方气焰嚣张,当场决定狠狠教训一下小曾。
第二天上午放学后,当小李、小邓等人得知小曾独自在教室时,6人便冲进教室围住小曾,质问他为何要殴打小黄,“段霸”有什么可嚣张的,小曾竟然直言不讳地说“是又怎样,你们能奈我何”,双方矛盾一触即发。小李、小邓等6人一拥而上,对小曾一顿拳打脚踢,直到对方捂着眼睛倒在地上哭喊起来才仓惶逃走。小曾随后被送往县医院就医,经确诊为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落,属十级伤残。
法院调解 三方言和
案件发生后,学生懊悔不已,老师、父母都很痛心,并从中进行深刻反省。因为一时冲动,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各方都受到了伤害,小曾身上也留下了永远的伤痛。
随后,小曾父母将小李、小邓等6人及其监护人起诉至宁化法院,并将小曾就读中学追加为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宁化法院审理后,发现本案6名学生均为未满14周岁学生,虽然构成故意伤害,但不能追究6人的刑事责任。
在校遭受意外受伤,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法官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鉴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已经有一定的认识能力,《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校园人身损害的来源除了教育机构,还有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其他学生。关于这类校园人身损害案件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为了不给孩子们的学业造成影响,同时也给小曾以及家人一个说法,宁化法院多次组织双方父母、学校进行调解。在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调解之下,三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赔偿协议,案件得以和解。
采访后记
校园暴力为何屡见不鲜?据办案法官分析,原因主要来自家庭、学校和社会。作为社会的微型构成元素,家庭矛盾为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家长自身行为失范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校园作为百年树人的净土,本应杜绝任何形式的侵害行为,然而受应试教育的冲击,许多学校重知识教育,轻心理和法制教育,对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另外,当前社会文化呈现多元化,暴力文化也成为其中的一部分,电影、电视、电子游戏等到处充斥着血腥和暴力,极易使未成年人受到负面影响,加上未成年人本身缺乏鉴别力、自制力,遇到问题很有可能失去判断能力。
作为学校,在平时管理工作中,应该如何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保护的日常教育,让安全教育常态化?办案法官认为,学校要加强学生掌握应有的防范人身伤害的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能够正确运用避险或者减少危险的方法;其次,学校应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使学生能够安全地学习与生活,学校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再次,要建立健全各项安保制度,建立防止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度,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制定相应的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最后,学校应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机构或者单位的协调、联系,整治校园周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