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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3月起三明市民违反这些管理规定将受到处罚

www.taihainet.com 2016-12-12 15:01 来源: 台海网


       台海网12月12日讯 近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全票表决批准了《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17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出台的首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

根据《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年3月开始,三明市民个人或单位违反以下规定将受到处罚:

一、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标准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建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的窗栏、防护网、遮阳(雨)篷等设施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出现污损影响市容的,管理者应当及时整修、清洁。

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内容健康,造型、风格、色彩与周边环境协调,出现污损、破旧的,管理者应当及时更新、修复或者拆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建筑物的屋顶和公共楼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物品;

店内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按规定的时间、方式投放垃圾;

不得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物品;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景观照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关闭;出现损坏的,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加工生产、兜售物品、维修清洗车辆或者堆放、晾晒物品;

保持门店外立面美观、整洁,牌匾、标识、灯箱等规范、整洁;

不得向店外清扫、倾倒垃圾、污水、油污等废弃物;

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不得在人行道上设置隔离墩、车位锁等障碍物;

不得设置道路路缘接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公共楼道以及户外设施和树木上擅自张贴、涂写、刻画、吊挂。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城市道路及其周边的供水、排水、供电、交通、通信以及健身、休闲等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规范,外形、色彩与周边环境协调,出现污损、破旧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洁、维护。

架空管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擅自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设置的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所有者应当逐步改造。

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的书报亭、售货亭等便民设施,外形、材料、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协调,并保持美观、整洁。亭内各类物品摆放应当整齐有序,不得超出门和窗台营业。

违反上述第一款规定,对出现污损、破旧的公共设施未及时清洁维护、违反第二款规定擅自在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违反第三款规定超出门和窗台营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应当保持齐全、完好。发现松动、破损、丢失或者移位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立即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在发现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置的。

违反上述规定,对出现松动、破损、丢失、移位的井盖、沟盖未在发现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置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美观、安全。对污损、陈旧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清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

违反上述规定,对污损、陈旧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设施未及时维修、更新、清洗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未立即修复、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标准

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随地便溺,乱倒污水、粪便、垃圾;

从建筑物向外抛掷废弃物;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清理,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限时经营的便民临时市场开办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配置垃圾收集容器,负责市场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并在闭市一个小时内完成垃圾清扫和清运工作。

限时经营的便民临时市场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袋(桶),即时收集产生的垃圾,保持摊位及其周边干净、整洁,在规定的时限内撤离市场,并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垃圾。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从事车辆维修清洗、废品收购和冷作加工等经营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油污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保持经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化粪池应当定期维护、疏通、清掏,发现堵塞、外溢的,管理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疏通、清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养犬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在居住区公共空间养犬;对犬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携犬者应当即时清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废旧大家电、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堆放,应当单独运送、投放到指定场所。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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