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3月19日讯 据福建日报·新福建客户端报道 3月19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发布关于规范市场经营者价格行为重要提醒,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月13日以来,莆田市累计报告新冠病毒核酸阳性14例,其中确诊病例13例、无症状感染者1例。
根据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维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及防疫物资的市场价格秩序,稳定疫情期间市场价格水平,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重要提醒,就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全市各相关商品经营者。
提醒指出,各市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和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的指导意见,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各市场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定价原则,守法经营。在防疫期间,对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物资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严格执行商品价格政策,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各市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同时,各市场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严禁相互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操纵市场价格;严禁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大幅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严禁价格欺诈,排除和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等行为。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提醒还指出,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物资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上述违法行为一旦查实,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公开曝光。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福建日报客户端 记者 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