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城厢区人民法院对林某甲、林某乙等15人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宣判。此案是全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第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7日起,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结伙纠集、网罗被告人郑某、傅某等13人及同案人4人(另案处理),形成以林某甲、林某乙为首要分子,郑某、陈某为骨干成员,刘某等5人为积极参加者,陈某等10人(含另案处理的4人)为一般参加者的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集团组织。该犯罪集团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强奸、抢劫、聚众斗殴等7种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有组织地通过收取保护费或为社会上老板站台撑场面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日常开销,对相关场所及周边群众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