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7月5日讯 据东南网报道东南网记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精准调控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莆田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强精准调控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闽政办〔2018〕34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以及省政府有关调控精神,结合莆田市实际,莆田市从7月份起实施精准调控稳定房地产市场。具体如下:
实施片区精准调控
按照“总体有目标、片区有控价、调控有手段”的要求,加快构建科学的房价控制体系,落实房价地价“双”控政策。建立房地产市场质量、价格跟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市场需要与接受能力相适应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要改进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建立房价地价联动机制,防止地价推涨房价。
市中心城区(荔城、城厢)以及仙游、涵江、秀屿、北岸结合城市功能空间分布、发展战略、片区差异、住房供需状况实际,以各土地级别和商品住房网签均价等为依据,参考当地物价指数(GPI)增幅、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和银行利率等因素,制定不同片区年度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管控目标(详见附件),做到三年有计划、年度有目标、递增有幅度,确保商品住房价格有高中低、套型有大中小、位置有优良中。通过制定公布中长期合理的土地供应计划,有效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期和群众的预期、政府的预期同步同心同向。
加强片区房价监管
(一)加强片区住房价格管控。建立土地出让及商品房销售价格部门会商机制,对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国土部门应会同住建等部门按照《各县(区)片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管控目标》,联合商定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等调控指标,并作为前置条件设定于土地拍卖公告和出让合同中。仙游县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前,其出让公告涉及房价地价内容需报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方可发布。同一片区内原土地出让未限房价的尚未开盘房地产项目,要以“同地段、同区域、同品质”楼盘近半年成交均价为基准,参照片区控价目标,由住建部门会同国土、财政、物价等部门合理确定新开楼盘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销售价格备案要求,销售价格超过备案价格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合同网签。市住建局负责统筹全市各区域不同价位合同网签时序,仙游县商品住房合同网签价位须纳入全市的商品住房网签均价调控范围,确保莆田市商品住房销售价位保持基本平稳。
(二)加强片区车位价格管控。要将车位售价纳入价格调控范围,防止变相涨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市中心城区(荔城、城厢)新开楼盘车位价格按照片区类别1-5类划分,其对应销售价位(每个)分别不得高于35万元、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不得拒绝使用贷款方式购买车位。
(三)加强片区住房精装管控。除土地出让公告有要求精装外,其他未要求精装的新开楼盘,涉及精装单价及标准、付款方式及期限等精装事项,由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自行协商并另行签订商品房装修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强制要求购房者签订装修合同。原已开盘销售的按原标准执行,原双方合同已约定精装的,按约定的内容执行;约定不清的,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予以明确,或参照所公示信息的相关内容执行。
优化土地供应管理
(一)按期公布土地出让计划。加快莆田市经营性用地供应,全市2018-2020年(三年)经营性用地计划出让约5400亩。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土地供应联动调控机制,科学调控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突出分类调控目标。每年5月前公布本辖区内各个调控片区的住宅用地供应年度计划,包括具体地块位置、面积、管控价位、出让时间等。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于每年12月前公布今后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科学制定各片区土地出让计划,合理调控不同片区土地出让节奏,实现均衡供地。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国土部门要加大房地产用地供应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房地产土地出让计划,保障市场住房需求。要大幅增加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用地供应。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老旧小区与棚户区改造,加大政府回购商品房安置和安置房结算回迁。
(二)明确地块出让前置条件。要根据片区控价目标,地块出让前,由住建部门出具拟出让地块建设前置条件,明确该地块房价控制限额、上市销售期限、发展装配式建筑等相关要求。除特殊区域外,住宅建筑层数须在5层以上(含5层)(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要采取“限房价+控地价+公证摇号”、“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自持”、“限地价+现房销售”等多元方式出让土地,稳定市场预期。国土部门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时一并纳入,并在土地拍卖时一并公告。
(三)严肃查处闲置土地行为。经国土部门依法认定,对闲置满1年的,按土地出让金20%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各地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日期开竣工,对未按约定日期开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成交价款总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未按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未竣工建筑面积成交价款(未竣工建筑面积×楼面地价)部分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建立开竣工申报和土地核验、联合惩戒等制度,对恶意囤地、炒地,未缴纳土地闲置费、违约金前,国土部门申报列入企业失信名单,抄告相关部门,并依法依规暂缓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暂缓办理不动产转让、抵押和变更登记。规划、住建、税务、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将失信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在行政许可、新增项目审批核准等方面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禁止,住建部门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现房销售备案证)、暂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切实加强资金管控
加强个人住房贷款规模管理,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强化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审查,严格管控消费贷款、经营贷款等资金挪用于购房加杠杆行为。严格落实企业购地只能用自有资金的规定,加强住房用地购地资金来源审查,严控购地加杠杆行为。抓紧开发房地产预售资金监管系统,防止房地产企业将预售款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