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1月21日讯 据莆田晚报报道,2017年7月10日晚7时许,陈某和周某、黄某、蔡某、柯某先后到杨某家喝酒。期间,蔡某先行离开,之后黄跟周也结伴离开。柯某随后离开。
次日零时左右,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最后离开杨某家,当他行驶到城厢区华亭镇某村村道时,直接栽进路旁沟内。之后送往莆田市第一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这期间共支出医疗费5000余元。之后经检验,陈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4.74mg/100ml。
后续进展
7月19日,经司法所与村委会调解,除杨某外的四人与周某、黄某、蔡某、柯某与陈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书,该四人合计补偿7.5万元。之后,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肇事路段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负事故全部责任。
陈某家属认为,杨某作为死者陈某的雇主以及当晚酒局的组织者,应承担陈某死亡造成的损失。而杨某则认为其既没有邀请陈某也没有提供酒水,系陈某自带酒水及配菜到其家中吃饭喝酒。并且酒局结束时杨某曾对陈某进行劝阻,但陈某仍坚持强行驾驶摩托车回家,自己无需承担陈某的死亡后果,且其余四人已经给予陈某家属7.5万元的补偿。
从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检验报告书以及住院病案,陈某系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不慎跌倒,致脑干功能衰竭死亡。因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当知道过量饮酒将会导致醉酒的风险,但其未节制饮酒并在酒后驾驶摩托车,终致身亡,其应对自身的健康安全负主要责任并应当为自己的选择承担预期的后果,故法院酌情认定陈某自行承担本案80%的责任。
就该案而言,上述共同饮酒人对陈某均负有包括提醒、劝告义务和及时通知等安全保障义务,其中杨某作为本案共同饮酒场所的提供者,除上负有述义务外,对包括陈某在内的聚在其住所饮酒的所有人更应负有协助、照顾、帮助、护送和通知其家人等附随义务。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未及时制止并放任陈某酒后独自驾车回家,存在过错,法院酌情认定其应承担12%的赔偿责任,其他共同饮酒人承担本案8%的补充责任。
因此,杨某应承担12%的赔偿责任即6.5万余元。其他同饮人已对陈某的家属进行赔偿,法院不再处理。据此,城厢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杨某赔偿给陈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6.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