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经营:
应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严禁巡游揽客,不得私自拼客、拼单
针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细则》要求,网约车应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网约车驾驶员不得同时接入两个及以上网约车平台;必须通过网约车平台的互联网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严禁巡游揽客;从网约车平台获取并确认执行订单后至该趟营运结束,不得再执行其他运输服务;除执行网约车平台发出的拼客订单以外,不得从事其他拼客、拼单服务;不得违法使用或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乘客也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实施细则》还要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充分利用乘客评价、政府部门监管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质量测评并公布结果;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处理乘客投诉的责任主体,受理乘客投诉事项后,按照服务质量承诺、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办理并答复,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接受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交通、通信、公安、商务、工商、质监、网信、政法、宣传、信访、发改、人社、人行、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过“双随机”行政检查的方式,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