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车辆:
7座及以下,排量1.8L或1.4T及以上
取得本市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
《实施细则》规定,拟在莆田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3年;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应在1.8L及以上;采用涡轮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应在1.4T及以上;采用新能源车型的,应当符合工信部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新能源车目录,续航里程200公里以上;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其中承运人责任险保额不低于4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车辆不得安装出租汽车顶灯、空载标志等营运标志标识和相关专用服务设施,车身不得有专用标识,车身颜色原则上应使用出厂原色;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承诺由本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等条件。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含平台公司或租赁企业自有车辆),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对车辆准入条件进行审核,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当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