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商标、地理标志及官方标志等行政保护力度
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示范和警示作用
近日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发布一批
2024年度商标、地理标志及官方标志等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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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屏南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屏南县某日用品商行
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2024年3月,屏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屏南县某日用品商行开展检查,现场查获并扣押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南孚”电池1628粒。经“南孚”商标权利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辨认,上述电池均为侵犯“南孚”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电池共2000粒,截至案发前共售出372粒,违法经营额4000元。
2024年4月24日,屏南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宁德市柘荣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柘荣县某剪刀加工厂
侵犯“王麻子”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9184766号商标是广东金辉刀剪股份有限公司在第8类“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剪刀;刀”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1月27日。
2024年3月15日,柘荣县市场监管局对柘荣县某剪刀加工厂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厂房入口处堆放剪刀成品数箱。经开箱核验,该箱内的剪刀上有“王麻子”钢印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商标授权使用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王麻子”商标于2023年12月15日进行了注册商标质押登记。当事人未取得“王麻子”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生产的剪刀上自行标注“王麻子”商标,涉案剪刀共600把,货值金额720元。
2024年4月16日,柘荣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N海都全媒体记者 余盈吟)
来源:海峡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