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6月6日讯 据宁德晚报报道,为贩卖毒品给温某等人,福鼎市徐某经与“上家”联系后,双方约定通过快递方式收寄毒品,在收快递时被警方当场抓获。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15年;另案处理的被告人温某被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2个月。
经查,2016年9月,徐某为贩卖毒品给温某等人,在先行收取温某等人支付的毒资18000元后,经与毒贩上家“阿彪”电话联系,并支付其25000元用于购买4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双方约定通过快递方式收寄毒品,同月24日,“阿彪”将部分毒品通过快递寄送至徐某提供的收货地址。同月26日下午,徐某指示快递员将毒品包裹送至福鼎市某小区保安室,并雇请外卖人员李某至保安室代收包裹,李某在收取包裹后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包裹亦被查获。随后,在附近等待收货的徐某也被抓获。经称重,发现被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196.6856克。
据检察官介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应当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案中的被告人徐某、温某都是为了将毒品出售而将毒品买进,只是在没卖出时就被抓获,理应认为是贩卖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