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5月22日讯 据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报道,今年初,福安的陈大(化名)驾驶一小货车将人撞死,想到自己已经被吊销驾驶证,现在撞死人没法获得保险公司理赔,便逃离了现场,并找来自己的儿子陈二(化名)顶替自己。后来,陈二来到肇事现场,故意在肇事车辆的方向盘和档位上留下指纹,并且报警谎称自己就是肇事司机。不料被侦查人员识破,父子二人双双获罪。
在看守所里,陈二向承办检察官坦露:自己当时也很纠结和担心,要是顶罪,自己肯定会受到法律的惩处;要是不顶,父亲将难逃法网。最终他选择了为父亲顶罪。
站在陈家父子的立场,有情与法的纠结,也有良心与亲情的拉扯。如果你是陈二,你会做何选择?
检察君有话要说!
在古装剧中,常有父母、子女之间相互包庇犯罪行为不受处罚,若告发对方反被处罚的情节,这么做可是有依据哦!这缘于我国古代刑法制度中一条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亲亲得相首匿, 即以法律来肯定亲人之间的包庇行为。
亲亲得相首匿
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
我国现行法律一定程度上也吸收了该精神,免除了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的作证义务。但行为人窝藏、包庇犯罪嫌疑人的,不论是何种身份关系,即使是父母、子女,也构成窝藏、包庇罪。
其中,“包庇”行为指: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即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如果亲友犯罪了,只是出于好心为他提供住所,借钱给他,也是犯罪吗?
真实案例
陈某明知朋友毛某参与开设赌场及伤人一案,且其同案犯已被公安机关抓捕的情况下,仍提供住所并资助人民币500元帮助毛某躲避抓捕。最终陈某因涉嫌窝藏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根据刑法规定,“窝藏”指的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即将自己的住处、管理的房屋提供给犯罪的人或者给予其钱、物,包括食品、衣被等,帮助其隐藏或者逃跑,逃避法律追究。
理智VS情感,应该怎么做?
如果发现自己亲友犯罪了,应带领他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投案自首, 坦白认罪。 如果亲友经规劝仍拒不投案自首的, 应当尽快向有关司法机关报告和检举。
如果了解和掌握犯罪亲友犯罪的有关情况,在作证时应当如实说明。 刑事诉讼法规定, 公民有作证的义务, 如果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要受到法律追究。
面对犯罪的亲友,要断绝父子骨肉之情、弃绝兄弟同胞之情、割舍夫妻恩爱之情,并非人人都能做到。但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理。因此,检察君希望大家在面对亲友犯罪时,能在理智与情感之间作出正确的选择。
法律小贴士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主要指窝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窝藏、包庇罪行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等。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