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平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南平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南医保规〔2023〕2号),对住院起付线和统筹区住院报销比例进行调整。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22〕1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医疗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医保〔2023〕23号)及《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政策的指导意见》(闽医保〔2023〕37号)精神,坚持补短板优质量,稳步提升居民住院待遇水平和职工整体保障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南平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实现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达到70%以上的目标。
三、调整内容
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南平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对现行政策作出了如下调整:
一
调整住院起付线标准
南平市统筹区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由600元调整为4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住院的,起付线标准由500元调整为30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线标准由400元调整为200元。同时,南平市统筹区外住院起付标准由800元调整为600元。
二
调整统筹区住院报销比例
南平市统筹区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70%调整至75%。
来源:南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