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江某莲自诉林某侮辱、诽谤一案,以侮辱罪、诽谤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2016年11月3日,江某(江某莲之女)在日本留学期间遭其室友刘某的前男友陈某杀害。该案宣判后,林某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独狼独语4”等,发布系列与江某案有关的博文。江某莲认为上述博文对江某及其本人构成侮辱、诽谤,遂以林某犯侮辱罪、诽谤罪向建瓯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相关言行应受到法律规制,被告人林某通过多次发布微博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应予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自诉人江某莲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林某参加了庭审及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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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行为属于网络暴力
对网络暴力坚决说“不”,既是建设清朗网络空间的应有之义,更是亿万网民的热切期盼。当前,尤其要防范治理以下几类网络暴力行为!
与未成年人相关的网络欺凌
未成年人因网络欺凌受到伤害的新闻时有所闻,如2016年湖南某校学生将殴打同学的视频上传网络并进行广泛传播。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2017年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校园欺凌作出如下界定:“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规定明确网络欺凌是一种新型校园欺凌形式,由该条规定可以推导出,网络欺凌至少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技术手段为网络,二是主观蓄意或恶意,三是造成损害后果。即使只有一次,也可以构成欺凌。
涉及网络欺凌的保护对象,通常都以未成年人为主。如何应对网络欺凌,《方案》确立了四项原则:一是坚持教育为先,培养校长、教师、学生及家长等不同群体积极预防和自觉反对学生欺凌的意识;二是坚持预防为主,及时遏制校园欺凌频发的态势;三是坚持保护为要,确保学生尤其是被欺凌学生的合法权益,防止二次伤害发生;四是坚持法治为基,对欺凌者采取必要的惩治措施,及时纠正不当行为。由于《方案》只是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应对校园网络欺凌主要以教育和预防为主,惩戒为辅。
与人肉搜索相关的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最早为国人所知是因为“人肉搜索”的出现。“人肉搜索”即通过网络与现实中的人结合,集成出关于某个人或事件的准确信息,通过曝光他人隐私,引发群体道德审判,给被曝光者带来巨大压力,形同“暴力”。网络暴力使受害人自尊心受挫,产生各种负面情绪,包括害怕、沮丧、愤怒、压抑等,严重者甚至导致自杀。
人肉搜索涉及人格权保护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该司法解释适用于所有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了个人隐私的范围,包括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该司法解释同样适用于个人隐私之外的其他个人信息。司法解释也列明六种例外情况,包括个人同意公开、科研需要不足以识别、公共利益、已公开信息、合法获取、另有规定等。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微博、微信、知乎等社交媒体兴起,越来越多的人拥有社交媒体账号并乐于公开分享信息,找人变得容易,大规模人肉搜索事件逐渐减少。
与侮辱诽谤有关的网络暴力
在网络上公开侮辱诽谤他人,引发众多不明真相的网民恶意评论,引发网络暴力,是近年来出现频率最高的网络暴力形式,特别是在微博、知乎、贴吧等社交平台上。侮辱是指用暴力的方式羞辱他人,而诽谤则指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适用于在网络上侮辱损害他人名誉引发的纠纷。在网络检索法院裁判文书,可以发现大量相关案例。原告不堪被告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侮辱原告人格的虚假信息所引发的网络暴力,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除侵权内容发布者,还包括平台,如果原告向平台投诉,平台及时删除问题内容,则不负责任;如果平台接到投诉后不予处理,一旦构成侮辱诽谤,则平台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虽然治理侮辱诽谤相关的网络暴力有法可依,但维护名誉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包括时间、精力和金钱。
与损害商誉相关的网络暴力
我国法律除了保护自然人的名誉权,也保护企业商誉。网络上还有一类不良现象,一些商家为了打击竞争对手,采取不正当手段,聘请“黑公关”,雇佣“网络水军”大规模贬损、诋毁竞争对手,严重降低竞争对手的社会评价。近年来,“网络水军”成为一个巨大的黑色产业链,除了充当 “网络打手”外,还涉及恶意删帖、操纵舆论、打压正常网络投诉等,构成新的网络暴力。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与歧视有关的网络暴力
在网络上还有一种现象,就是通过制造地域歧视、性别冲突,甚至发表仇恨性言论引发骂战,网络暴力从对个人的侮辱谩骂与精神伤害,扩大为挑动群体冲突、族群矛盾。随着网络暴力范围与暴力形式的不断扩大,网络暴力的受害人逐渐从确定的个体(如被人肉搜索者或被网络舆论讨伐的明星),开始向“抽象受害人”扩衍。抽象受害人不仅仅是一个个具体的自然人,还可能是一个群体或族群。
来源:网信南平,综合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人民论坛》杂志、人民论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