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常因利息纠纷产生争执。在法律层面上,民间借贷中的口头约定利息是否被支持?近日,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麻沙法庭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给出了回答。
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21年2月、3月分别向万某借款共计18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万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池某转账,只备注了借款期限。借款到期后,池某仅在同年11月偿还本金5万元。万某多次催要相应利息及剩余本金,池某一直未予偿还。后万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池某偿还剩余借款及相关利息。庭审中,池某只认可本金13万元,不同意支付相关利息。
万某与池某在转账记录中并未约定利息,万某虽主张其与池某之间有口头约定利息,但未能举证证明池某有每月向万某支付利息的交易习惯,且池某否认双方有约定利息,无法证实双方之间有对利息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和第三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视为无息借款,池某可以不向万某支付利息。
双方虽未约定利息,万某要求池某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内予以支持。”万某可主张逾期利息,但需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内。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中,双方有无约定利息常常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双方之间有约定利息或有支付利息的交易习惯,仅通过口头约定,在被告未支付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双方之间有对利息进行约定,根据法律只能视为没有约定利息。在实践中,借贷双方还是要将利息进行明确约定,但要注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所以约定的利息需符合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如果未约定利息,出借人可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内主张逾期利息,来弥补利息损失。(通讯员 缪秀娟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