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政策的通知》,将对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和支取等业务进行调整,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数字化营商环境,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阶段性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的批复》(南房金委〔2021〕4号)和《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业务有关政策的批复》(南房金委〔2021〕5号)精神,现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和支取等业务相关政策如下:
一、阶段性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
阶段性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55万元。其中:在延平区、建阳区购房,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55万元,其他县市购房,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50万元;延平区、建阳区购房,单方正常缴存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40万元,其他县市购房,单方正常缴存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35万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执行时间暂定2年。
二、取消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业务偿还金额限制
取消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业务偿还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限制规定。对已在南平市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且尚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满一年后,允许职工用自有资金或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次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金额。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闽北日报、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