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收费“十要十不得”指引,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
相关指引指出,要严格落实国家充电费用价费分离政策,单独计量充电电量,分别计收充电电费和服务费,2025年1月1日起原则上不得将充电电费和服务费笼统合并收取。严格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居委会和社会福利、宗教等场所充电电费,不得高于居民电价收取住宅小区等场所充电电费。
要严格按照电网实际结算价格计收商业综合体、写字楼、产业园区等场所充电电费,不得高于电网实际结算价格收取商业综合体等场所充电电费。要通过充电服务费等方式,合理回收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场地租赁等经营服务成本,不得将经营服务成本摊入电费加收。
不得以充电设施改造等理由哄抬充电服务费。要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以显著方式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信息,不得隐瞒、弱化价格公示信息。
要主动在单次充电结束后告知用户计费方式、充电时长、充电电量(度数)、充电电费和服务费收费金额等收费详情。要在充电场所醒目位置标示12345、12315等便民热线和投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监督检查。(来源:福州日报 记者 沐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