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林业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印发相关通知,规范开展林下经济不动产登记,促进林权价值增值。这是福建省适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新形势,保障林企林农正当权益,助力林业产业发展的探索。
相关通知明确,利用林地及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森林景观利用等林下经济,并具备以下7种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林地及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以流转方式发展林下经济的,流转期限应在5年以上(含5年),并签订《集体林权流转合同》,明确发展林下经济具体用途、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林地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无异议;承包方将林地及林地上森林、林木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经济的,应向发包方备案;从承包方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所有权)后再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经济的,应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涉及宗地分割流转的,应进行地籍调查,明确分割后林地及林地上森林、林木的界线范围,以及相应权利等情况;国家所有的林地通过租赁、特许经营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用于发展林下经济的,申请前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记者 赖志昌)
来源:福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