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林业局出台《福建省已审核审批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全国首次在已审核审批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域出台省级规范性文件。
《办法》明确了全省已审核审批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监管的范围、内容、期限、职责分工、手段措施等。
根据《办法》,监管的范围包括经我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在建永久用林项目、内部用林项目,以及尚未按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临时用林项目。监管内容包括使用林地、林木采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等。
为推动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系统化,由“被动发现、运动式监管”转变为“主动发现、动态监管”,《办法》提出按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监管工作。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问题整改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职责,承担日常巡查跟踪、调查核实、问题查处整改等工作。
《办法》强调,明确建设项目要依许可使用林地,确需变更建设用途、范围、期限等的,要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用林手续。为此,林业主管部门应强化政策宣传和警示教育,并加强与发改、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机构、公安等部门联动与协调配合;及时组织现场核实,结合护林员网格巡护、林草执法、“双随机”检查等开展监管,积极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现代化手段,提升监管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发现的违法占用林地问题要及时制止。涉及违法问题的依法组织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于建设内容与申报不符的项目,要倒查核实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骗(套)取用林许可的行为。建设项目违反用林许可问题较为严重且未及时整改的,由省级或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督办。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追责问责与考核管理机制。对于核实明显错误、瞒报漏报或数据上报不实的,将对有关人员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进行追责问责;视情况对问题突出、监管工作长期不到位的县(市、区)进行通报、约谈等。 (记者 张辉 通讯员 刘建波)
(来源:福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