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通知明确调整范围: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23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3%确定。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月增加标准由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构成,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定额调整部分: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33元调整增加。
挂钩调整部分:与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部分,退休人员按本人2023年12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的1.29%调整增加;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挂钩调整部分,月增加标准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发给0.5元;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1元。退休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或核定养老金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适当倾斜部分: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对202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2023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2023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先补齐至2023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通知强调,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7月31日前将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记者 李晖)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