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是指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就位)等。
《办法》提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审批权限,依法对涉嫌弄虚作假的企业进行调查处理;不在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至有权限的资质审批机关研究处理。
《办法》明确,对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审批权限依法给予警告。企业新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申请资质,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申请资质,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企业在资质延续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予延续,企业按低一等级资质或缩小原资质范围重新申请核定资质,并且一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对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企业,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按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按规定纳入信用评价管理。(记者 赖志昌)
来源:福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