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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公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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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福建法院少年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近一年来全省法院推进少年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公布福建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包括:

案例一:柯某聪与汤某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婚生女遭受侵害而直接抚养一方未积极应对,另一方可要求变更抚养权。   

案例二:张某某与张某彬抚养费纠纷案,离婚协议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未直接抚养一方提出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案例三:朱某荣、黄某琼探望权纠纷案,处理探望权纠纷时应以兼顾亲情修复及最有效保护未成年人为原则确定探望方式。   

案例四 :刘某凤与林某荣离婚纠纷案,家庭教育指导助力辍学儿童重返校园。   

案例五 :曹某诈骗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处,应坚持宽严相济,做到宽容不纵容。  

案例六 :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全链条帮教救助迷途少年。   

案例七 :刘某某申请司法救助案, 司法救助全力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其中案例一柯某聪与汤某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汤某燕与柯某聪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于2016年7月生育长女小玲,2019年3月生育次女。2020年9月24日,汤某燕与柯某聪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长女小玲由男方柯某聪抚养,次女由女方汤某燕抚养,双方各自抚养,无需对方承担其他费用。双方可以随时看望孩子。后小玲随柯某聪居住,主要由柯某聪的父母代为照料。2021年6月,小玲到邻居家中与其孙子玩耍时,遭到邻居不法侵害,后邻居因此被法院判处刑罚。汤某燕认为该起事件已经对小玲的身心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为使孩子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遂起诉请求变更小玲由其抚养。

一审法院认为,汤某燕与柯某聪于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小玲由柯某聪负责抚养,小玲现住所地邻居实施的犯罪行为已对其身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而身为父亲的柯某聪在事发后未能主动及时将该重要情况告知孩子的母亲汤某燕,寻求共同努力修复孩子所遭受的创伤,其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汤某燕基于改善小玲生活环境的目的提出变更抚养权请求,正当合理且必要。判决:汤某燕与柯某聪的婚生女小玲变更由汤某燕抚养,柯某聪应于判决生效次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900元,直至小玲年满十八周岁止。

判决后,柯某聪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柯某聪作为小玲的监护人,要有基本的安全教育意识,且在未成年人遭到不法侵害后,应积极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情况。从孩子父母的工作情况来看,此前柯某聪长期在外工作,将孩子委托给其父母代为抚养,其工作地点距离父母家有一段距离,隔代抚养不如父或母亲自抚养有利。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下判后,柯某聪主动将小玲交给汤某燕抚养,小玲目前就读于小学二年级,状态良好。

本案是一起因刑事案件引发的民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规定了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本案当事人主要以孩子曾被邻居不法侵害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一、二审法院从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出发,综合父母双方抚养条件、被抚养人生活环境等因素,尤其是考虑双方在孩子被不法侵害事件发生后柯某聪的应对举措,认定该种情形下变更抚养权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有益参考。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始终坚持能动司法,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对双方进行释法析理,调解疏导,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及时下判,并在裁判文书中从家庭教育和亲子关系的角度,对双方今后关爱、监护该婚生女提出有益建议,彰显司法公正与温情。(来源:东南网;记者 林先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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