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上午,《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条例(草案)》把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纳入法治轨道,促进流域经济社会永续发展,打造“八闽幸福河”。
《条例(草案)》明确闽江、九龙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对闽江、九龙江流域水量分配、生态流量、饮用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河砂资源利用等方面作了规定;对生态公益林、天然林、流域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环境作出了实行重点保护和严格管理的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省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流域水污染的防治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按照各级政府职责和部门分工,对环境监测网络体系、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各类排污口排查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河湖水系连通、城乡污水垃圾处理、禁止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运输、河湖岸线和湿地生态公园系统修复、防止入海河口河床下切和海水入侵、矿山生态修复等方面作出规定;健全完善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对闽江、九龙江源头和上游的水源涵养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
为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条例(草案)》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条款:在闽江、九龙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千米或者一重山范围内,修建尾矿库、倾倒工程弃渣、弃土等建筑垃圾的法律责任;在闽江、九龙江流域开放水域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以及在流域运输危险化学用品的法律责任等。(记者 李晖)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