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建厅发布《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分户验收即“一户一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在住宅单位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所有住宅户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意见稿指出,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成立分户验收组,承担分户验收具体工作。已选定前期物业公司的项目,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分户验收。
分户验收包括新建住宅的户内验收及住宅项目公共部位验收。
户内验收主要包括8个方面: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防水工程质量;门窗工程质量;室内净距、净高尺寸;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其他有关规定、合同中要求分户验收的内容。
分户验收涉及的公共部位主要包括:走廊、楼梯间、电梯间、地下室和屋面等公用部分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等其他消防设施工程的质量。
对于全装修住宅工程,其分户验收内容还应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设计要求,具体项目由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单位工程将所有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应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组应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抽查工作这样开展:每个单位工程住宅户内按总户数10%抽取,且不少于10户,其中顶层、底层至少各抽查1户;总户数少于10户的,随机抽查不少于3户,总户数在3户及以下的全数检查;别墅等群体性建筑抽查比例不少于该建设项目总户数的10%且不少于5户,总户数在5户及以下的全数检查;公共部位按住宅楼栋数10%抽取,且不少于1栋。
意见稿表示,有四种情况之一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就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未按要求留存影像资料的;分户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齐全、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问题的;在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抽查复核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抽查复核不合格的。
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相关公共部分)应当在住宅楼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住宅交付购房户使用时,其相应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部分)必须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购房户。(记者 李锦清)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