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健委近日发布的《福建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全程留痕记录,并在规定期限内可追溯。
《实施办法》明确,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全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平台,将互联网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和人员执业注册或备案基本信息、诊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投诉举报渠道信息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监管平台通过核对互联网诊疗活动记录,核实开具处方是否有接诊记录、处方是否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处方是否根据诊疗实际需求开具。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少于15年。诊疗过程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记者 林文婧)
来源:福州日报